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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林洪斌、赣州大路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洪斌,赣州大路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850号申请执行人林洪斌,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大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路12号。法定代表人申美琴,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洪斌与被执行人赣州大路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丁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