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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行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善惠与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善惠,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365号原告魏善惠,女,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被告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法定代表人高扬忠,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第三人大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北段。负责人赵德文。原告魏善惠诉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要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善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魏善惠负担。审 判 长  黄家前人民陪审员  马兴芬人民陪审员  张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罗 单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