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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翠梅与张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翠梅,张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612号原告:郭翠梅,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文明,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郭翠梅与被告张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郭翠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翠梅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翠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郭翠梅负担。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耀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