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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XX与被申请人张XX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财保5号申请人白XX,女,汉族。被申请人张XX,男,汉族。申请人白XX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XX所有的晋J8J8**长城小型轿车申请保全,申请人白XX以其丈夫房美德名下的定期存款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交第170109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XX所有位于方山交警队停车场的晋J8J8**长城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白XX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彦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