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6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谭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6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广东省德庆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广东省德庆县。2009年5月7日因赌博被德庆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5月17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3日因吸毒被德庆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德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广东省德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广东省德庆县。2016年11月25日因赌博被德庆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德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艳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购买桌子、凳子等物品,在德庆县新圩镇河口村委会少端村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雇请他人望风,从中抽水渔利,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共4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至4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谭某某购买桌子、凳子、赌具等物品,雇请黄某派牌和抽水,雇请聂某、余某和夏某望风,在德庆县新圩镇河口村委会少端村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共人民币40万元。2017年4月9日,公安机关对赌博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二十多名参赌人员、赌资以及赌具等物品。2017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并各自向德庆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该款未随案移送。另查明,2009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因赌博被德庆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5月17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3日因吸毒被德庆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因赌博被德庆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证人聂某、余某、黄某、陈某、孔某、谢某等人的证言及陈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二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属于有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开设赌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共人民币四十万元,由德庆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庆飞审判员 梁光强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小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