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卓银程与张彦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银程,张彦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5470号原告:卓银程,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张彦伍,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卓银程与被告张彦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银程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高玉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