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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5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红花食品有限公司、舒亚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红花食品有限公司,舒亚,舒红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377号之一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敦路188号1幢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0371938A。法定代表人:林圬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男,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女,该公司法务。被告:安徽红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经济开发区纬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64971451K。法定代表人:舒亚。被告:舒亚,男,汉族,1973年1月4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被告:舒红云,女,汉族,1979年4月20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红花食品有限公司、舒亚、舒红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为1716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36元,由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