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汪小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汪小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90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法定代表人,贺劲松。被执行人汪小满,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汪小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保全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小满所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1号4栋2单元16、17层3号(权×××)的房屋,目前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0191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苏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俊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