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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碧环与吴细光、李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碧环,吴细光,李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吴碧环,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吴细光,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李日梅,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82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吴细光、李日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细光、李日梅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由吴细光偿还吴碧环借款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1.5%支付实欠本金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由李日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本案受理费2300元;3、负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435元。但被执行人吴细光、李日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吴细光、李日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吴碧环与被执行人吴细光、李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