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4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湖南赛格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沙美联文仪有限公司、杨其春、蒋鹏娟、湖南天天向上便利购物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赛格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美联文仪有限公司,杨其春,蒋鹏娟,湖南天天向上便利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483-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赛格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美联文仪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其春,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鹏娟,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天天向上便利购物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赛格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美联文仪有限公司、杨其春、蒋鹏娟、湖南天天向上便利购物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1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其春名下位于长沙市劳动东路美林景园住宅小区17栋504号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公告送达了评估报告。因案外人杨博翔、杨明烨对本院查封上述房屋的执行措施提出执行异议,故暂不宜拍卖该房屋。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