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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瑞晟与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晟,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4831号原告:朱瑞晟,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厉凤,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朱瑞晟诉被告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瑞晟于2017年6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厉凤归还原告借款7500元,支付相应的利息及原告的误工费、交通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为被告厉凤归还原告借款7500元,支付自起诉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日的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瑞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厉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被告厉凤向原告朱瑞晟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将1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厉风通过微信予以确认。经原告催讨,被告厉风归还原告借款2500元,余款7500元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厉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500元的事实,有原告的转账凭证和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讨,被告厉凤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朱瑞晟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厉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厉凤归还原告朱瑞晟借款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厉凤支付原告朱瑞晟以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厉凤负担。原告朱瑞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