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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光秋与柳永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光秋,柳永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魏光秋,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柳永开,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光秋与被执行人柳永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柳永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光秋借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4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魏光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另原告垫付诉讼费用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