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1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旭与被王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王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178号之二申请人:刘旭,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俊,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树,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旭与被申请人王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旭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树所有的在××××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及被申请人王树与案外人唐蓉按份共有的位于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1800000元。担保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在1800000元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树所有的在××××××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二、对被申请人王树与案外人唐蓉按份共有的位于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层××号房屋(权××××)产权在50%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上述财产保全限额为1800000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