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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戴国松、龙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国松,龙秋燕,吕良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2483号申请人:戴国松,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申请人:龙秋燕,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广西横县。被申请人:吕良适,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广西横县。申请人戴国松与被申请人龙秋燕、吕良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戴国松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秋燕、吕良适位于南宁青秀区凤凰岭1号荣和大地三组团7号楼1单元1801号房(预告登记证:邕房预字第1641836号),以价值人民币400000元为限额进行查封,南宁青秀区凤凰岭1号荣和大地三组团1号地下室B10601车库〔预售许可证:南房预字(2014)第185号〕以价值人民币100000元为限额进行查封。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出具保单号为6052412046020170000002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戴国松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5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戴国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财产保全价值为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龙秋燕、吕良适位于南宁青秀区凤凰岭1号荣和大地三组团7号楼1单元1801号房(预告登记证:邕房预字第1641836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4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龙秋燕、吕良适继续管理及使用。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损毁、租赁、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保。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龙秋燕、吕良适位于南宁青秀区凤凰岭1号荣和大地三组团,1号地下室B10601车库〔预售许可证:南房预字(2014)第185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龙秋燕、吕良适继续管理及使用。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损毁、租赁、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戴国松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平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