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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本华、芜湖中美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本华,芜湖中美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林本华,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中美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687591-9。法定代表人:薛艳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本华与被执行人芜湖中美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民终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