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8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永利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青沅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永利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青沅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032号原告:天津市永利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10路3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3090377L。法定代表人马国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青沅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楼2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86670799。法定代表人:马佳磊,经理。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电区电厂街28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4001068192256。法定代表人:齐祥超,经理。原告天津市永利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青沅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永利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永利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永利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64元,减半收取688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