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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琼英、刘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琼英,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第372号申请执行人郭琼英,女,1952年7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刘锋,男,1974年8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郭琼英与被执行人刘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刘锋应赔偿577.18元给申请执行人郭琼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刘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琼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赔偿款577.18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刘锋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琼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县法院的(2015)容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李敦桑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覃开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