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琼英、刘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琼英,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第372号申请执行人郭琼英,女,1952年7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刘锋,男,1974年8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郭琼英与被执行人刘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刘锋应赔偿577.18元给申请执行人郭琼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刘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琼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赔偿款577.18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刘锋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琼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县法院的(2015)容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李敦桑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覃开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