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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家英与张俊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英,张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英,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张俊华,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英与被执行人张俊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张家英于2017年7月1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张家英继承被继承人李士顺名下住房公积金55405.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张俊华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