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2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马奎与李五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奎,李五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2民初136号原告:马奎,男,回族,住青海省尖扎县康杨镇。被告:李五营,男,汉族,住青海省尖扎县康杨镇。原告马奎与被告李五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马奎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五营已经履行交付房屋租金的义务,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马奎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马奎负担。审判员 赵永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国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