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宜州市水利局、欧方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州市水利局,欧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宜州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覃国航,局长。被执行人欧方超,男,申请执行人宜州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欧方超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桂1281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罚款1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736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中。经“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欧方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执行。申请再次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81执7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戚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