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6281张双霖与翁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霖,翁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281号原告:张双霖,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翁雪平,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霖诉被告翁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严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严 超书 记 员 肖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