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赛小伟、赛克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赛小伟,赛克伟,李娜,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上海捷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806。负责人:涂德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赛小伟,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赛克伟,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李娜,女,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民村***号*幢-1。法定代表人:李娜。被执行人:上海捷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送检去车墩镇莘莘路32号1113。法定代表人:李娜。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赛小伟、赛克伟、李娜、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上海捷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10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确认尚结欠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83200元,截至2016年12月20日的迟延违约金11302元、滞纳金8000元。被告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承诺按以下方式偿还上述款项:2016年12月28日前支付原告租金10000元,2017年1月28日前支付原告租金15000元,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租金8200元、滞纳金8000元、违约金11302元,2017年3月28日前支付原告租金70000元,2017年4月28日前支付原告租金80000元;二、被告赛小伟、赛克伟、李娜、上海捷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赛小伟、赛克伟、李娜、上海捷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追偿;三、案件受理费4996元,调解减半收取为2498元,由被告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赛小伟、赛克伟、李娜、上海捷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赛小伟、赛克伟、李娜、上海捷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诺于2017年2月28日前向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该款项;四、如被告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未如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另行加付违约金41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地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46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退信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绮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