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高合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合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11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合生,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上诉人高合生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396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7)晋0105民初396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书,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向宫立文索要的款项系太原南中环改造工程的工程款,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委托书》中载明涉案工程已完成结算,上诉人要求宫立文支付工程款属于一般合同纠纷,本案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太原市小店区,故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