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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自先与孙东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先,孙东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201号申请执行人:王自先,男,汉族,1951年5月19日生,住夏津县郑保屯镇郑保屯村。被执行人:孙东娥,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郑保屯陈杨东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自先与被执行人孙东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东娥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0)夏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东娥赔偿王自先87324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孙东娥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孙东娥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孙东娥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