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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温岭市连龙石雕工艺厂、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连龙石雕工艺厂,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连龙石雕工艺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应宅村。法定代表人连加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严守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温岭市连龙石雕工艺厂与被执行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陈红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