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剑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5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剑光(自报),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本科文化,无业,住东莞市莞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剑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燕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剑光���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剑光原系东莞市大朗镇群星汇教育机构的教师,因投资失败欠下高额债务后遂生贪念,于2017年3月28日和4月9日,趁无人之机先后两次在办公室盗走同事被害人彭某放在办公台面和前台抽屉内的人民币7400元和600元,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将被告人黄剑光从群星汇教育机构办公室拘传至派出所,黄剑光遂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剑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剑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剑光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剑光判处六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剑光对该量刑意见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黄剑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黄剑光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黄剑光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黄剑光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剑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限被告人黄剑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彭某退赔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梽伟邹艳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