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晓军、李海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军,李海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840号申请执行人郭晓军,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李海叶,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328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郭晓军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晓军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3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