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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大城县大广安乡王范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城县大广安乡王范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549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明涛,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恩利,大城县大广安信用社员工。被告:大城县大广安乡王范村民委员会。法人:颜世凯。地址:大城县大广安乡王范村。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宝巨、赵巨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大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