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丁泽兵与昆山嘉尔勒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泽兵,王若宇,周长建,黄永丰,欧明菊,周飞宇,梅拯,卢万明,戚明恩,周冬晴,昆山嘉尔勒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财保48号申请人:申请人:丁泽兵、王若宇、周长建、黄永丰、欧明菊、周飞宇、梅拯、卢万明、戚明恩、周冬晴等10人。被申请人:昆山嘉尔勒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镇工商区长江北路欧美工业园(六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0U052H。法定代表人:常鹏伟。申请人丁泽兵、王若宇等10人于2017年8月9日因劳动争议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嘉尔勒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账户资金2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接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建议函》得知,申请人丁泽兵、王若宇等10人因被申请人昆山嘉尔勒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不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嘉尔勒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账户资金2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