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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阳克斌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克斌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克斌,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克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石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阳克斌跟欧某可刚购买得榕江县乐里镇三联村八组位于“乐阳桥”坡的杉木林一片。2015年5月12日和2016年9月30日,阳克斌以三联村八组村民杨某1、杨某2之名办得该片林木采伐蓄积为21.4285立方米和采伐蓄积为21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各一张(份),2015年5月和2016年10月,阳克斌二次雇请阳平桥、阳某等人对该片林木进行采伐。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阳克斌超蓄积采伐93.76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克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阳克斌跟欧某可刚购买得榕江县乐里镇三联村八组“乐阳桥”坡山林,同年5月12日以乐里镇三联村八组杨某1的名义办得了编号为11086762、采伐蓄积21.4285立方米、出材量1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于同年5月雇请阳平桥、阳某等人对“乐阳桥”坡杉木进行采伐,共采伐得杉原木40多立方米,其中40立方米杉原木出售给平阳街上村村民陆山用于建房,获利27000元,余下小部分杉原木运回家自用。2016年,因政府修建二级公路需占用“乐阳桥”坡小部分山林,被告人阳克斌又于2016年9月30日取得了以乐里镇三联村八组杨某2名义办理的编号为11526975、采伐蓄积为21立方米、出材量15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并于同年10月份再次雇请阳平桥、阳某等人对“乐阳桥”坡的杉木进行采伐,共采伐得杉原木约50立方米,其中出售给阳平桥20立方米,获利14000元,余下木材阳克斌运回家建房自用。阳克斌两次采伐均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得方量。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阳克斌在榕江县乐里镇三联村“乐阳桥”坡两次共计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93.76立方米,材积63.9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阳克斌主动到榕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于2017年4月17日退缴变卖滥伐林木所得款4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阳克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且有: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阳克斌的户籍证明;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草图、现场照片;4、被告人阳克斌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阳平桥、阳某、杨某1、杨某2等人的证言;6、林权证、林木转让合同、No11086762、11526975采伐许可证;7、辨认笔录、指认照片;8、“乐阳桥”坡滥伐立木蓄积鉴定报告、滥伐林木补充情况说明;9、违法所得清单、收据;10、到案经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阳克斌违反森林法规,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量采伐杉木,滥伐林木立木蓄积93.76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克斌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阳克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阳克斌已退缴违法所得41000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对被告人阳克斌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阳克斌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阳克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阳克斌退缴到榕江县森林公安局的变卖滥伐林木所得款41000元,予以没收,由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锋人民陪审员  龙见雅人民陪审员  陈书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张晓兰书 记 员  张茹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