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刑更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伟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更315号罪犯李伟君,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银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君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7月17日至7月21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对罪犯李伟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同意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获得2016年第三季度物奖。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12月止计分考核101.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零五天,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如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