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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威海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第3267号申请人:威海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7号。被申请人: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53号1002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О一七年八月四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执1514号案件执行款798886.2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执1514号案件执行款798886.23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邵新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