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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翔建筑器材租赁站、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翔建筑器材租赁站,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1037号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翔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丁艳龙。被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林韵强,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翔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翔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翔建筑器材租赁站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6433530181820170000024)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翔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