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女,1991年4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新泰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菅本茂、张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9时2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鲁J×××××号轻型箱式货车沿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泰市宫里镇西柳村路段掉头时,与被害人林某2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至林某2受伤,林某2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男,殁年47岁),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2不承担事故责任。贾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林某2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刘某、林某1证言,新泰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公(刑)鉴(病理)字[2017]065号鉴定书、尸检照片,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保险单,被害人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被告人贾某某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平岭人民陪审员 李树坡人民陪审员 王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