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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田明勤、优布劳(中国)啤酒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明勤,优布劳(中国)啤酒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财保28号申请人:田明勤,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邱县,。被申请人:优布劳(中国)啤酒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职务董事长公司地址:邯郸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田明勤与被申请人优布劳(中国)啤酒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田明勤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优布劳(中国)啤酒饮料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邯郸联纺路支行的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5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田明勤出具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冻结被申请人优布劳(中国)啤酒饮料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邯郸联纺路支行账户内的款项人民币65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靳佩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