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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遂昌县成林细木工板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成林细木工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644号被执行人遂昌县成林细木工板厂,住所地遂昌县石练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78719-8。法定代表人陈建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裁定书强制执行,于2017年08月0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遂昌县成林细木工板厂在(2017)浙1123执1644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遂昌县成林细木工板厂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遂昌县成林细木工板厂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