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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裁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林晓艳与孙淑华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艳,孙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643号申请执行人林晓艳,女,1989年1月23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八组。被执行人孙淑华,女,1957年6月22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八组。本院在执行林晓艳与孙淑华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孙淑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拒绝接收。其后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孙淑华宣读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并敦促被执行人孙淑华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淑华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5月25日经过本院在金融机构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孙淑华名下有存款并予以冻结,期间敦促被执行人孙淑华履行给付义务,但未果。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在承德银行承德县支行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孙淑华名下存款人民币6199.00元至承德县人民法院账户,并兑付申请人林晓艳名下。向被执行人孙淑华送达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孙淑华拒绝签收,执行员留置送达。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泳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