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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9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修学、董田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修学,董田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696号之一申请人:赵修学,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董田超,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申请人赵修学与被申请人董田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赵修学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9696号民事裁定书,于同年8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董田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将军路分理处帐户为16×××52的存款(应冻结12万元,已冻结13072.93元)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淄城路支行帐户为23×××34的存款(应冻结12万元,已冻结6395.08元),冻结期限一年。2017年8月8日,申请人赵修学以该案尚未审理完结,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董田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将军路分理处帐户为16×××52的存款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淄城路支行帐户为23×××34的存款共计12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