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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在贤、金京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在贤,金京哲,青岛智安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赵在贤(CHOJAEHYUN),男,1971年7月10日生,韩国国籍,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金京哲,男,1962年4月17日生,朝鲜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智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迎宾大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56115705-9。法定代表人全顺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在贤与被执行人金京哲、青岛智安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4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