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睿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某,周某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7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某某,住所地本市嘉定工业区。诉讼代表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暂住本市宝山区。被告人范某,男,1982年1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宝山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范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某某的诉讼代表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范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上某某成立于2007年11月,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单位上某某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徐某1、糜某(均已判刑)的介绍,由被告人范某、任某某(已判刑)以上海国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XXXXXXX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70219.54元。其中,被告人范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5228元,税额人民币10930.5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某某已补缴了全部税款。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范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但未作如实供述,后被告人范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某诉讼代表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1、糜某、任某某、胡某某、陆某、薛某、徐某2、杨某某、徐某3、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档案机读材料、工商登记资料,法院代管款收据,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某某在经营活动中,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该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某某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对被告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直接负责,被告人范某为���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均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范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接公安人员通知后,能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亦可视为被告单位上某某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某某退缴了全部税款,依法可对被告单位上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范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范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范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周某某、范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谭佳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俞惠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