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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保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聂海峰融资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102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保全人:聂海峰,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黑龙江省同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聂海峰在中国建设银行建三江支行前进分理处开户账号为62×××09内的25万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