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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熊卫申请执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卫,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320号申请人熊卫,男,生于1969年11月,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被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少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中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忠,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熊卫申请执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动履行(2017)川19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智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