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熊卫申请执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卫,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320号申请人熊卫,男,生于1969年11月,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被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少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中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忠,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熊卫申请执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动履行(2017)川19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智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