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0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佑权、张胜如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佑权,张胜如,林美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0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佑权,男,汉族,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如,女,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美娟,女,1936年8月9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诉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6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佑权、张胜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