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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邢玉平与被执行人梁心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玉平,梁心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860号申请执行人:邢玉平,女,汉族,1957年5月7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五三村四社8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570507052X。被执行人:梁心旭,男,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前进村四社29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301080514。本院在执行邢玉平与梁心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心旭名下在银行的存款161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进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