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2017)执657 申请执行人郑建辉与被执行人罗治琴、罗震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辉,罗治琴,罗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57号申请执行人郑建辉,男,汉族,1983年08月04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罗治琴,女,汉族,1974年11月09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罗震,男,汉族,1973年12月06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辉与被执行人罗治琴、罗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治琴、罗震银行存款420232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债权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炳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