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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宏丰人造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宏丰人造板有限公司,江西坤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法定代表人:胡林华,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宏丰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法定代表人:钱雪琴,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坤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方明,职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宜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宏丰人造板有限公司、江西坤晖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江西宏丰人造板有限公司、江西坤晖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土地及房产并对其土地房产正在进行评估,由于江西省宏丰人造板有限公司、江西坤晖实业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较多短时间无法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易 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