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行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罗尚知不服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投诉作出的回复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尚知,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遂宁市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05行初188号原告罗尚知,女,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委托代理人范兵远,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伟,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西山北路276号,组织机构代码:32699401-7。法定代表人李道丕,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林华,该委员会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方运桂,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上汪家拐街39号,组织机构代码:00828305-X。法定代表人沈骥,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晓蓉,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第三人遂宁市中医院,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道丕,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东,该院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钟梦绮,该院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原告罗尚知不服被告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投诉作出的回复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和2016年12月27日向被告遂宁卫计委、被告省卫计委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遂宁市中医院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尚知的委托代理人唐伟、范兵远,被告遂宁卫计委的负责人委托的工作人员暨被告遂宁卫计委的委托代理人李林华、被告遂宁卫计委的委托代理人方运桂,被告省卫计委的负责人委托的工作人员康朝晖、被告省卫计委的委托代理人李晓蓉,第三人遂宁市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陈东、钟梦绮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程序繁琐不愿意继续诉讼为由,于2017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尚知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尚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尚知负担。审 判 长 霍 颖人民陪审员 康开桂人民陪审员 常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