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6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建合与胡艳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合,胡艳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6民初932号原告:王建合,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克森,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艳水,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丹,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合与被告胡艳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建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合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建合承担。审判员 张耀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