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蒋静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蒋静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313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被执行人:蒋静秋,女。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蒋静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截止到2017年8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1229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未付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秦 波代理审判员 钱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高立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