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阳泉市平定县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58年2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矿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孙瑞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泽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