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矿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阳泉市平定县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58年2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矿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孙瑞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泽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